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努力下金牛股配资,一起非法放生外来物种的案件成为全国首例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而被判赔偿生态损害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徐某,出于为家人祈福的好心,购买了大量外来鲇鱼,并在没有报备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先后在钱资湖和长荡湖尝试放生。尽管工作人员和群众多次劝阻,徐某依然私自将2.5万斤革胡子鲇鱼投放至湖中,最终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法律后果。
徐某原本是想通过放生行为为家人祈福。在微信放生群体的组织下,她从常州市的一个水产市场购买了大量鲇鱼,总价值高达9万多元。这种鲇鱼之所以被选中,是因为它们是市场上价格最为便宜的鱼种,徐某认为可以通过大量购买达到“更多放生”的目的。然而,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部门报备的情况下,她和一群人来到钱资湖试图放生,却被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甚至报警处理。面对劝阻,徐某并没有放弃,而是选择转移地点,偷偷将鲇鱼放生至常州长荡湖的某个港口。尽管当时她认为这并不违法,但放生后不久,问题随之暴露。
展开剩余77%革胡子鲇属于热带鱼类,极其不适应寒冷环境,因此它们在冬季的长荡湖中迅速死亡。2020年12月20日起,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连续10天打捞,最终打捞出已死亡的鲇鱼超过2万斤。为了处理这些死亡的鲇鱼,政府支付了超过9万元的应急处置费用。经专家鉴定,死亡的鲇鱼为外来物种,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流域。然而,最严重的隐患在于,仍有近5000斤鲇鱼没有被及时打捞上岸。这些鱼若存活,将极大地改变长荡湖的生态平衡,成为捕食本土鱼类和水生物种的掠食者,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
革胡子鲇鱼具有极强的适应力,生长速度比本土鲇鱼快5至6倍金牛股配资,且繁殖能力强,能够在恶劣环境中生存,甚至能离水爬行。若成功入侵,它们将成为湖中的优势物种,致使其他本土物种面临生存危机,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的长期影响。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它是全国首例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而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且最终判决赔偿生态损害。案件发生在2020年12月,但直到2023年2月3日才在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耗时较长,部分原因是该案件具有开创性,司法机关需要充分准备。
法律上,当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生效,因此无法适用新增的“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然而,检察机关认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长荡湖水生态安全的严重威胁,符合公益诉讼条件。于是,检察机关依据《民法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徐某和刘某(鱼贩)为生态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徐某和刘某未经报备擅自向长荡湖放生外来物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导致生态环境和生物安全遭受破坏,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判决包括: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惩罚性赔偿5000元,合计5.8万元。特别地,刘某作为鱼贩,明知鲇鱼是用于放生,仍协助运输至放生地点,法院认定他为共同侵权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尽管放生作为一种古老的传统习俗,其初衷是表达对生命的尊重和善意,但随着社会发展,这种行为逐渐演变成了生态问题的隐患。许多放生活动未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且缺乏科学规划,导致盲目放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此案凸显了无序放生对生态安全的潜在威胁,提醒人们要谨慎对待放生行为,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的一个亮点是检察机关积极实践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相关机关提起诉讼。该法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照。在此案中,政府最初为应急处置费用提供了垫付,但检察机关认为,应由实施非法放生的当事人承担这一费用,坚决落实“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放生行为的背后是善心与传统,但与时俱进、尊重生态规律以及法律的有效结合同样重要。在今天的生态文明建设中,我们需要尊重传统文化的同时,也要增强生态保护意识,科学评估放生行为的可行性,避免其变成破坏生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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